[認真] [Power BI] 證交所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


本分析資料來源包含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員工福利(薪資)資訊」及「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再結合地理資訊而產出之報表。
若欲與勞動部公布之各行業薪資比較,可參考:LazzzyJ-勞動部公布之各業受僱員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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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查詢、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員工福利(薪資)資訊、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
資料期間:民國108年(2019年)

●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員工福利(薪資)資訊


一、資料來源及定義說明:
  1. 統計資料係依據各公司(不含KY公司)公告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資訊。除金融控股公司為合併子公司資訊外,餘一般行業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均為個體(或個別)資訊。
  2. 所稱「員工福利費用」包括薪資、勞健保、退休金、其他員工福利費用,經扣除「董事酬金」後之金額。所稱「董事酬金」係指全數董事領取之報酬、退職退休金、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等,惟不包含因兼任員工而領取之薪資、勞健保、退休金及其他福利費用等。
  3. 所稱「員工薪資費用」通常包括本薪、加班費、獎金、酬勞等經常性及非經常性薪資,亦可能包括依股份基礎給付之評價金額(如員工認股權憑證)。
  4. 所稱「員工人數」包括本國籍及外國籍之所有受僱人員,員工可能以全職、兼職、永久、不定時或臨時之方式提供服務,包括經理人、一般員工及約聘僱人員等,惟不包括監察人、派遣人力、業務承攬或外包人員,且經扣除「未兼任員工之董事人數」。
  5. 所稱「同業公司」資訊,係依據各公司所屬掛牌產業類別,按市場別(上市、上櫃分別核計)將同業公司資訊予以歸類、上櫃分別核計)將同業公司資訊予以歸類統計。同業公司「平均員工福利費用」及「平均員工薪資費用」係指各業別所屬公司(費用總和÷員工人數總和)之平均數;同業公司「平均每股盈餘(EPS)」係指各業別所屬公司(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業主之淨損益之總和÷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之總和)之平均數。

二、統計限制說明:
  1. 各公司財報附註資訊係整體之營運概況資訊(員工總人數、員工福利費用總金額、薪資費用總金額),未再依人力結構或工作性質等(如:全職或兼職、本國籍或外國籍、高階管理職或基層作業員、學歷分布等)進一步分類,致「平均員工福利費用」、「平均員工薪資費用」或有未能呈現各公司多數員工之給薪水準。
  2. 各公司財報附註揭露之員工人數可能為年底在職人數或年度平均人數,倘當年度有重大組織異動或員額變化,對於「平均員工福利費用」、「平均員工薪資費用」之統計結果可能受有影響。(註:108年度已規定應採平均員工人數計算)
  3. 考量傳產、電子、金融等各產業特性不同,景氣循環及市場競爭強度有別,即使相同產業但不同行業別之公司,在營運規模、獲利能力及經營策略等亦有差異,暨各公司對於員工之獎酬政策等因素,致各產業或各公司之員工福利或薪資水準難有客觀一致標準。

●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員工福利(薪資)資訊

一、資料來源及定義說明:
  1. 本統計作業係為提升公司治理資訊揭露品質及強化社會責任,性質屬「額外揭露」資訊,與各公司(不含KY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之附註揭露資訊(全體員工人數、全體員工福利費用、全體員工薪資費用)範圍、定義不同。
  2. 統計家數為前一年度終了日(12月31日)止已掛牌之本國上市(櫃)公司。年度終了日後始掛牌之新上市(櫃)公司可自願申報。
  3. 申報基礎為「屬地主義」之統計觀念,即在台僱用之員工資訊(含台籍、外籍員工),其中「員工人數」係採年度平均之計算方式:
    (1) 一般行業公司係申報自身(含總、分公司)所屬員工之薪資資訊(不包含合併子公司資訊),惟排除海外分公司員工。
    (2) 金融控股公司包含合併個體中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所訂定之本國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含總、分公司),惟排除海外分公司員工。
    (3) 投資控股公司包含合併個體中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規則」所訂之本國「重要子公司」(含總、分公司),惟排除海外分公司員工。
  4. 所稱「擔任主管職務」係指公司經理人,依據主管機關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920001301號函令規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如下: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5. 所稱「全時員工」,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對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重要名詞定義,係指工作時數達到公司規定之正常上班時數或法定工作時數者,未規定正常上班時數時,大致平均每周工作時數超過35小時者屬之。
  6. 所稱「薪資總額」:
    (1)係指歸屬當年度之員工薪資,採權責發生之應計基礎,包含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加班費(不論應稅或免稅)及非經常性薪資(非按月發放之津貼、獎金、員工酬勞等),惟不包括退職退休金。
    (2)本作業係採較廣義之薪酬統計概念,即員工當年度因提供勞務而獲取之薪資報酬,無論其名目為何。本表揭露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3)除依公司章程分派之員工酬勞(現金或股票)應計入薪資總額外,餘以股份基礎給付之估列金額(包括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不予計入。考量該等員工認(配)股情形與公司當年度經營績效不必然具直接關聯性,或因個人績效條件達成情形尚具不確定性,暨權益獎酬之適用對象未廣泛及於多數員工,為減少實務統計作業之法令遵循成本,故排除計入。
  7. 所稱「同業公司」資訊,係依據各公司所屬掛牌產業類別,按市場別(上市、上櫃分別核計)將同業公司資訊予以歸類統計。同業公司「薪資平均數」係指各業別所屬公司(薪資費用總和÷員工人數總和)之平均數;同業公司「平均每股盈餘(EPS)」係指各業別所屬公司(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業主之淨損益之總和÷流通在外普通股年度平均股數之總和)之平均數。
二、統計限制說明:
  1. 「薪資中位數」為108年度首次申報適用。
  2. 部分公司因申報前一年度尚未上市櫃,尚無前一年度「薪資平均數」及「薪資中位數」比較資訊,將以空白顯示。
  3. 薪資統計篩選標準中,第三項指標(公司EPS較前一年度增加,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減少)將於109年首次適用比較各公司108、107年度之申報資料。
  4.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並未考量各公司於國內有無生產基地、行業特性及人力結構等影響因素。
  5. 各產業之景氣循環及市場競爭強度不同,即使相同產業但不同行業別之公司,在營運規模、獲利能力及經營策略等亦有差異,暨各公司對於員工獎酬政策等因素,致各產業或各公司之員工薪資水準難有客觀一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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